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北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老化严重、性能下降,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设立《北京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升级改造资金由北京市科委专项拨款,以项目形式实施,按年度组织立项工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
第三条: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1、北京市科委批准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3、北京市科技大平台支撑单位。
4、 北京市属科研院所。
第四条:资金主要支持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1、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2、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技术研究
3、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及配件
第五条: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用网上公示、公平透明、专家评议、统一验收、采用课题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由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管理、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申请进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仪器设备必须主机完好,有改造价值,经过改造后,有很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仪器设备利用率较高,改造后可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申请升级改造的单位有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条: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科学仪器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申请表》提出有关仪器设备技术改造的技术要求和资金预算报北京市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由北京市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改造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改造项目签订北京市科委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合同,配套资金到位后合同生效。
第十三条:由改造项目的承担方提出详细的改造方案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北京市的战略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参与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和为北京市公益性事业服务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评审申请进行技术改造仪器设备的现状,改造价值。
第十六条:评审申请进行技术改造资金的合理性,配套资金的比例。
第十七条:评审实施改造的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性,对带有技术开发性质的改造型项目,改造后是否有推广价值。
第十八条:承担仪器设备技术改造的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和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评审和资信考察。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九条:由北京市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统一对外签订科学仪器技术改造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由北京市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对升级改造项目统一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由申请改造单位和改造承担单位共同完成技术改造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由北京市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依据委托合同组织专家对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统一技术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升级改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加工费用、硬件、操作软件、数据处理系统、维修配件、技术研究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由升级改造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本单位国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升级改造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用。
第六章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委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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