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信息平台建设及管理办法
|
|
(2006年9月)
|
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信息平台建设应本着“共同投入、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原则,依据科技部发布的有关标准,收集、整理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信息资源,按照需求设立功能模块,尽快建立“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内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建设原则如下:
一、信息平台框架参照网站模板
二、信息资源整合规范
1、 资源数据库:按科技部统一发布的大型仪器分类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建立资源数据库;
2、 环渤海门户网站(资源应用服务系统):利用北京大学已经开发的全国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网络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环渤海需求作相应改造、优化和完善。
三、信息管理
1、 信息采集原则:环渤海各省在信息采集中应体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注重对敏感信息的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2、 信息的整理发布:各省市发布的信息由各省市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各省共同信息,由各省市会商核准;
3、 制订信息采集发布管理细则,作为信息采集管理的监督依据。
四、信息平台管理
1、 “环渤海科技条件信息服务平台”由北京市科委总牵头,各省市科委(科技厅)共同参与建设和维护更新,信息平台总网站设在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网站管理。通过远程维护方式,各省市门户网站自行管理;
2、 信息平台软硬件购置须满足信息平台建设需要,所需费用由环渤海协调小组协商决定,采用集中建设和集中管理的方式,由牵头省市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利于减少重复投资建设,充分体现共享协作的益处。
3、 管理队伍建设:各省市建立必要的信息采集、维护与管理的人员队伍,设置专职或兼职系统管理员,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保证信息畅通、网站正常运行。
|
|
|